国家对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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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2-17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举办以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的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举办以培训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范围和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举办以培养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国务院各行业部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及国家级社团组织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劳动保障部审批,或由劳动保障部委托当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跨省(或省直辖区内跨地市)举办社会培训机构,须经举办者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力量举办技工学校,按技工学校审批执行。社会培训机构的更名、撤销亦按上述管理权限办理。

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取得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