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之内的证书遗失
(一)职业资格证书补办按照分级办理的原则进行。原证书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补办。原证书属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规定办理,申请人向原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机构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补办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
(二)证书补发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护照、军官证、士官证、士兵证、社会保障卡、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
(三)领取证书。申办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提出补证申请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机构领取新证。
二、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之外的证书遗失
遗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再补发职业资格证书,由发证机关出具持证证明。